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吗?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