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宣言》最大特点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意义和特点:
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该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和30个条款。序言段讲述了制定该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点值得注意:
1)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
2)宣言确认了人们有反抗的习惯权利;
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条款: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体现在宣言的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了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第28条第1款);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人们行使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了实体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它与其他类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一,因为宣言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内容为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从而具有了可执行性。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
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
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大特点:
1)权利主体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性别等区别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2)权力内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处就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质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
3)宣言内涵的多元性、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从而使得宣言的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确立***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因而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也为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止到宣言制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植于西方国家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并且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为了获得广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仍然难免被打上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是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和保障集体人权,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等被承认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