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党员的权力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法律依据

《中国***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