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一、屠宰检疫流程是什么
1、入场前检验。生猪在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进行入场前的检验工作:是否有官方出具的《动物免疫合格证明》,是否按标准佩戴耳标,初步确定生猪来源的可靠性。
2、待宰检验。在入场检验完成以后,需要进行待宰检疫,一般情况下分为个体检疫和留养检疫等方面。
3、屠宰前检验。屠宰前检验属于复检工作,主要是通过群体的方式,对生猪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二、屠宰检疫要点有什么
1、体表、头蹄部位检疫。
2、胴酮体检疫。
3、内脏检疫。
法律依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我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