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辩护刑事案例分析

一、提问: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马某,赵某***同将被害人钱某杀害,一审程序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马某赵某同时进行询问。目击证人王某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案发情况向法庭作证,且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经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最后分别判处马某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同赔偿原告损失十二万元,宣判后马某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请分析本案存在的程序方面的问题。

二、解答:

1、“公诉人对被告人马某赵某同时进行询问” 是错误的。

规定:《刑诉解释》(2012)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目击证人王某旁听了案件审理” 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3、“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4、“合议庭最后分别判处马某赵某死刑立即执行和十五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二审法院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查” 是错误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