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实说”认为客观真实说的弊端在于( )。

“法律真实说”认为,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其弊端在于:(1)导致人们陷入认识论上的纯粹客观主义。(2)导致强化法官职权主义的倾向,在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3)导致审判人员轻视程序法,认为程序法及证据规则可有可无,反而片面追求“实体真实”;同时,适用“客观真实”标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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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直接影响到法官依法自觉运用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司法认知等一系列职业技能;(4)会使审判方式改革功亏一篑,在体制上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5)导致积案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