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的称呼可称为起诉人或被起诉人吗
不可以!意思虽然是清楚的,但称呼是不规范的。
一、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审时: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2、被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3、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二、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
三、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适用一审的称呼,仍然称:原告、被告;
四、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