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法律援助收费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就义务给你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应参保未参保的这段年限的社保。但是补交年限只能从1998年1月1日开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浙江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年限是在1998年1月1日。因此,如果你同单位有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单位最早从1998年1月1日进行补交养老保险。之前的社保无法进行补缴。具体如下:
建议同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就社会保险补交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补交社保诉讼。同时在社保部门无法补缴的,单位应该补偿劳动者损失。你索要做的工作在于保留劳动关系的材料,具体见下文
一。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参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所需要做的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其他的材料由单位进行举证。
二,保留和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详细事项建议你咨询律师,或者求助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