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的义工立法
为推动和保障义工服务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义工服务维护广大义工的合法权益,创立与国际接轨的义工服务法规。深圳团市委从1998年开始着手志愿服务立法工作,自2002年开始,深圳团市委组织起草小组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由团市委、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义工联、义工代表等组成。之后,团市委将征求意见稿分送团中央、团省委、市人大法 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基层团组织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条例(草案)》挂在深圳市义工网上,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数易其稿。
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通过《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2005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有36条,分总则、义工、义工服务组织、义工服务、表彰和鼓励、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义工立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义工及义工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深圳义工服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深圳的义工服务工作开始走向法制的轨道。《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借鉴了国内外的经验做法,有深圳市开展多年义工服务的成熟条件,具有务实精神、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是创制性、探索性立法。它的出台体现了互相关爱、互相扶持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必将有助于推进义工事业的发展,也必将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全省乃至全国积累了立法经验,成为各地义工立法的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