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什么承担

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法人承担。

法律分析

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分支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业务功能,为了便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从事营业活动,民法典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由于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比如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最终的保证责任由法人来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支机构自身管理的有一定的财产,为了便于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此次民法典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先以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法人的分支机构承担后,仍然未承担部分的,再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有利于权利人的更快的获得救济,而且并没有赋予法人的分支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最终责任还是由法人来承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