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中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截至2013年底,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已达407处。 黑龙江目前是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多的省份,达到33处;排在第二位的是四川,有28处;排在第三位的是内蒙古,有27处。超过或达到20处的还有湖南(23处)、陕西(22处)、广西(21处)、云南(20处)、福建(15处)。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批准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处。至此,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428处,总面积93万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9.72%。

2015年3月28日,黑龙江黑瞎子岛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