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刑事立案还需要上报公安局审批

派出所对于需要立案的刑事案件首先要上报所内领导,然后由所领导上报法制部门审核,再由法制部门推送主管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才算立案完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