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学法律的或是懂法律的朋友帮忙下,谢谢~!
1、《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如在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存在离婚一说。如在94年2月1日前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直接分开即可。
2、将房子过户到弟弟名下就行了。
回答人:仙桃律师姚习洪,就职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