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约定了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条款,如何处理?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约定了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条款,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某个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话,该条款自然无效,但是合同部分无效不会影响其他约定条款的效力。所以你这份合同除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外,其他约定还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效力的

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怎么办呢?你可以和合同另一方,说明具体情况,再就这一条款补充协议,进行合乎法律规定的·、新的约定

怎样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根据不同的许可内容签订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著作权人授权的种类,即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权被许可人翻译权或改编权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是不同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合同对是否专有使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其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即作品使用的年限。

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档案,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不能概括当事人意思的,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表达。

编剧如何签好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我们是靠智力写作,靠自己血汗来吃饭的人,学习签好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是我们从事剧本写作的必修之课。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投资商是靠经营版权来创收的,而剧本是影视版权的首要版权,第一个出场的就是我们编剧,如何依法与投资商签订一个公平的版权使用合同,这是写作艺术之外的一门艺术:做好经营自己的版权交易。 剧本就是资本。一个好的创意和构思,能够支撑著一项文化产业发展和贸易。 教训和实践让我们聪明起来了,学会签合同就是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请记住一点,不管你是多么有威望剧作家,也不管对方是多大的投资人,当今市场经济一切都要用合同说话。因此,编剧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切都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份体现公平公正的合同书就是我们的护身法宝。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网页上,提供了三份有关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委托和转让使用权的合同范本。这些年来,由于影视剧本的诉讼呈直线上升,就如何维护编剧的权益问题,我曾搞过多方座谈,综合多位编剧的经验教训,就如何签好著作权合同,我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一、要先了解清楚签约方,不要盲目坐下签约 无论是自主创作还是委托创作剧本,投资方都已事先对编剧有所了解了,而我们却往往缺乏对投资方的了解,那是不行的,要知己知彼。一定要对这个公司的产品和信誉做些调查,选择合作方和恋爱搞物件一样,要真正了解对方后,才能决定是否坐下来签约。 二、要与制片投资方当面洽谈,不要第三者间隔 投资方是法人,编剧是拥有著作权的法人,两方的法人一定要见面,才能摸清双方真正意图,不能让第三者中间传来传去,有时导演、演员和朋友在中间传递资讯,他们不是法人,没有资格与你谈合同。另外,就是一些所谓的剧本中介机构,他们的目的是要倒卖你的剧本,从中渔利,始终间隔你与制片商的接触,一定不要相信这样的机构,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拍摄一部好影片,而中介是为了赚钱。所以你一定要见到制片商,而不仅仅把剧本换成钱就完事了。如果你过分地相信了第三者,而不是与法人代表见面,最后你的所有损失,投资方是不负责的。 三、要选择诚信的投资方,不要被店大欺客 影视创作最缺乏的是好剧本,创意经济的核心就是剧本,因此我们要清楚剧本是投资者最应有的花销,最值得的投资,没有剧本影视产业是无法开工的。由于编剧是个体,面对大公司是弱势,想把好剧本卖出个好的价钱,就要多方洽谈。一定找到那些真正需求你的剧本的有诚信的公司。所谓名气大的公司,往往有意压低剧本价格,或者在合同上难以体现你的要求,遭遇“霸王合同”不是好事。 四、要坚守交易原则,不要被哥们甜言所迷惑 编剧身居产业的核心,手握开启影视片之门的第一把钥匙。因为要买你的剧本使用权,双方才走到一起的。实质是涉及经济利益的贸易,是约定双方要搞好剧本专案达到***赢的原则才走到一起。不要让朋友哥们所谓情义模糊你的商业经济的意识,不要与投资人“交朋友”,对方自然要想法压低稿酬,常常就是以“咱们是朋友,是哥们,来日方长,通力合作。”一定不要被朋友哥们情感之类甜言所迷惑,而应当写进合同的原则性的要求,被轻意地放弃了。无论你与制片商私交多好,都不可相信其对你的口头承诺,一定坚持要写在合同里,取得法律的依据,无论是谁出具合同文字,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要一条一条地谈的清楚细致,签实了才放心。先小人后君子,先签约再朋友。最常见的是一个剧本合作完后由朋友变成冤家的故事太多了。 五、要花钱找律师,不要把合同当废纸 涉及到剧本版权的诉讼越来越多,其中最大的教训就是合同中漏洞太多。为了更好更具法律效力,一定把合同草稿,请专业的律师审看,从法律上得到保证确认后,才能签字。或者花钱请专业律师与编剧一同与投资商谈判,避免以后发生诉讼的失利。合同书签约一定要储存好,有的编剧在主张自己利益时,找不到合同书了,原来当场签字后,对方说要拿回去盖章,结果以后忘记要回来了,自己的那份合同在对方手里,教训是不要把合同当废纸,最好把合同书到公证部门备案为好。 六、要把剧本构思注册,不要怕麻烦费事 大多数编剧没有这个习惯,把自己的创意或者剧本到注册中心去登记注册。但是,发生了版权争议,在法庭诉讼中,一纸注册证明就决定胜败。保护自己权益要先从保护自己的创意构思开始。不要怕麻烦,不要怕花钱。理智的编剧在大纲阶段就到版权中心去注册了。目前中国作协影视委员会也有注册业务。 七、要保持平等的心态,不要放弃主张的权利 如果你是一个优质的剧本,向对方转让许可使用权一定把自己的要求提出来,为了争取好剧本拍出好影片,像著名建筑设计师要求最好的施工者来实现他的蓝图一样,你可以保留与投资者***同选择导演和主要演员的权利,提出有关拍摄的艺术质量条件等等,这些都可以写入合同约定的。包括影片获奖后,能否邀请编剧参加颁奖会的平等获得荣誉权利,路费、奖金分配都是应该主张的,因为你不主张,你就不会获得这些权利的。丑话先说到前头,比事后诸葛亮要好! 八、要让剧本使用权有所限制,不要笼统一次卖断 由于我们知道原创版权的衍生产品多样多种。剧本可以改成小说戏剧、动漫游戏、电子产品等等,另外也有多年后重新拍摄取得利益的可能性都要考虑到。因此,许可影视使用权时不要一次卖断,最好转让一种使用形式即:影片拍摄权。特别要在合同上写明使用年限,这点很重要。因为有的公司买了剧本,无实力拍摄,用剧本四处融资,几年拍不成,却攥在他手里,编剧无益是最受损害,应得的社会效益和影响皆无。因此要约定:×年不能拍摄,视为对方放弃,剧本许可和转让使用权到期,著作权人收回,付款不退。 九、要细致约定署名权,不要忽略署名的位置 《著作权法》赋予编剧4项人身权利和多种财产权利,这是你与对方谈判的法律依据,要逐项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到底是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尽量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吧,这样同一个作品可以授权给不同公司,你收取多份收入,而且著作权仍然属于你自己,以后仍然可以交易等。

如果是转让合同,相当于一次性卖断了,以后这个作品的财产权与你无关了,你只享有署名权,作为这个作品的原作者。

顺便说,剧本、小说和漫画现在做版权登记不用钱了,也不用去版权中心线下交材料。现在可以线上免费完成了,通过版权保护中心与云莱坞合作的线上平台--“版权保护”,目前线上申请时间在10分钟左右,稽核时间为7-10个工作日。无需再跑到登记大厅,也没有登记费和代理费。不需要交易,可以只做版权保护。

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最重要的是要明确使用的具体权利,著作权产生同时就衍生出了很多邻接权,一定要明确是复制权、出租权等还是其他什么。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有参与被许可人专案审议的义务吗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