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对外出售,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1.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时间为:
(1)纳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
妥托收?续的当天。
(4)纳税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消费产品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的当天。
3.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不管受托方是不是个人,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都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只是如果受托方是个人的话,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由纳税人(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纳税,如果受托方是非个人,需要由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看好具体的纳税时间,防止因为记错日期从而导致的漏税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