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的所有权利

教师的法 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关系

1、教师的法 律地位分析

我国《教师 法》第三条对“教师”的基本性质与任务作了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据此理解,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2、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自主组织教学。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可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有权有权从事专业领域的研究、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教师有权利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在学生的学习、道德形成、心理健康、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性、学业成绩、身体状况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评价。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 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 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 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3、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 法、法 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 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笃行道德的好公民。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注意以自身形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人格、学习等起到良好的教育影响作用。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 律赋予教师应尽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更应给予学生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 污 辱 学生影响恶劣或体 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 露学生隐 私,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 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 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同时,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教师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