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代及之前的时期)以及解放初期的祖宅基地地契现在还有法律效力承认吗?~!……

1949年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实行土地国有,具体方式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国时代的地契,实行的土地私有,建国后,土地私有制度已经被废止,民国时代的地契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