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商品展示行为的定性: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当我们在淘宝、京东、唯品会等网店上购买具体商品时,系统会生产订单,我们付完款之后,网站上显示发货状态。如果商家一直不发货,我们可以提醒他发货。各个步骤都有时间限制。在商家一直没发货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退款。如果确实很需要这件商品,我们能否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的义务呢?(以下简称“情形一”)

换种说法就是:网店商品展示行为是要约,生成订单并付款是一项承诺,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买受人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网店商品展示行为是要约邀请,生成订单并付款是要约,商家同意发货才是承诺,在这之前,合同尚未成立,买受人不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一、几家网店的相关条款及说明

(一)要约邀请的格式条款

1、唯品会:您通过本网站下达了订单后,仅表示系统接收到了您下单的订单,只有唯品会将订单上的商品向您发出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而且,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并且唯品会只给您发出了部分商品时,您与唯品会之间仅仅就唯品会已经发出的那一部分商品成立买卖合同。(/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footer_claim?ie=UTF8&nodeId=200347160)

(二)未明确性质的格式条款

1、淘宝网:鉴于淘宝网提供的信息发布服务属于电子公告牌(BBS)性质,淘宝网上的店铺、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频等)由用户自行提供并上传,由用户对其提供并上传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淘宝网服务提供者对此另有约定的,将在相关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本中与您进行明确。

(三)说明

根据上述(一)的格式条款,在商家未确认发货或清单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根据上述(二)的格式条款,则需要具体判断商品信息是否构成要约。

二、裁判观点

(一)亚马逊案例

1、合同成立的观点

对于亚马逊的要约邀请格式条款,亚马逊网站对此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但从亚马逊网站注册环节看,世纪卓越公司并未要求注册用户必须阅读并同意其“使用条件”;并且从页面展示看,“使用条件”的相关链接位于网站最下端,且需点击链接始能查看,不易被消费者辨识;从检查订单环节看,世纪卓越公司以加粗的字体显示产品型号、订购数量、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却仅以普通字体提示“使用条件”,页面下方以色度较暗的字体显示,不易被消费者注意。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款”对陈玮并无约束力,且双方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世纪卓越公司与陈玮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孙安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82号)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宁炳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81号)

2、合同不成立的观点

(1)亚马逊的要约邀请格式条款该部分字体虽未加粗加黑,但2007年版《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缔结的内容并不涉及到免除或限制被告的责任,且纵观该版《使用条件》排版也不存在刻意隐藏合同缔结内容的情形,该部分内容仅是对服务规则及合同成立方式的约定,并未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商事交易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对展示属于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存在合意或者网站已经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应尊重交易主体在交易时的合意。亚马逊网站在使用条件部分明确约定商品展示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为要约,只有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消费者同意该使用条件,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了合议。所以,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在网站确认发货前合同并未成立。世纪卓越公司并未确认可以向黄晓洁发货,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未成立。

(二)淘宝案例

1、合同成立的观点

(1)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被上诉人的商品网页上有当事人的名称(淘宝网的网页上已公示其公司的营业执照)、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等合同必要条款信息,属于合同要约。上诉人看到上述合同必要条款信息之后当即下单购买并付款,属于合同承诺。

(2)上诉人的商品页面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已经构成一项对其有约束力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或产品宣传广告。

(3)被告誉满家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非产品的宣传方式或者要约邀请,原告在发现案涉商品的出售信息后,按照网站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构成对被告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三)分析

1、纵向对比,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时认为亚马逊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生效,进一步认为商品展示构成要约,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一种承诺,在2017年认为格式条款符合意思自治,亚马逊未确认之前,合同不成立。这种转变是由于亚马逊提示方式的改变。“消费者在亚马逊网站购物时,进入登录页面,输入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及密码,使用条件以链接按钮形式出现在登录按钮下方,消费者将选中商品放入购物车,填写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信息后继续进入检查订单页面,‘检查订单’以加粗加大字体出现在页面最上端,下面普通字体载明“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亚马逊的隐私声明、使用条件。您点击提交订单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只有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方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确认,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2、横向对比,被告均为亚马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判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的判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

3、由于淘宝网没有要约邀请的格式条款,所引用的案例均认为商品展示构成要约。

三、结论

1、《裁判观点:预约合同与房屋买卖关系的认定》曾提到,即使预约合同内容标的、数量、金额均明确,但是当事人约定该合同为预约,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一观点表明,具体条款的约定更值得关注。

2、在不存在要约邀请的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特点来判断网店商品展示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网店商品展示行为属于要约。

3、在存在要约邀请的格式条款的情况,如果没有特别提示消费者注意,这种要约邀请的格式条款会面临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的可能,从而网店商品展示行为属于要约。如果采取特别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这种要约邀请的格式条款才能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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