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华侨收养中国孩子的程序
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和国收养子女。这表明,外国人能够作为收养人在中国收养孩子。
但我国《收养法》对外国人的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不尽相同,这完全是从被收养人的权益出发,是对被收养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的法律依据
●国际公约 2005年4月27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序言” 规定:“本公约签字国认识到为了儿童性格的完美及协调的发展,儿童应生长在一个充满幸福、亲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呼吁每一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儿童能够持续地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顾,并将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认识到跨国收养可以为在其原住国不能找到适当家庭的儿童提供永久家庭的便利,确认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保证跨国收养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并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用儿童作交易,希望为此制定***同规则。”中国民政部作为指定的中央机关,负责本公约对该机关所规定的任务。
●收养协议 目前,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国家,均以签订双边协议的方式建立了跨国收养协助关系。
●中国法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收养法律规章先后出台。如,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1998年11月4日由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登记部门与须办的公证认证
●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 收养人双方为华侨,应到内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一方或双方为华人,应在内地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亲自到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上述《收养法》修正前,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华侨在居住国须办理的公证认证 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应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申请书,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国籍、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以及家庭情况报告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外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华人在所在国须办理的公证认证 华人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应通过所在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申请书,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国籍、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以及家庭情况报告、同意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经其所在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外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华侨华人在中国内地须办理的公证认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向内地涉外公证机构申办收养公证后,经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按需由公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认证。
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华侨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居住国依法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目前不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来华收养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家庭情况报告。上述文件须经其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
2、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收养儿童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定居国外的华侨(包括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应提交:护照、收养申请书和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其居住国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及其外交机构或授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华侨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可由中国有关机构出具。
(2)定居香港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应提交:收养申请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如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或者外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提交:收养申请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或者外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台湾居民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台湾居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大陆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大陆有关机构出具,或在外国有关机构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