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分析:从本案谈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司法案例分析:从本案谈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案情

2005年10月,邓某以9.5万元买得一套商品房。万某找对象无房居住,邓某出于朋友之情,让其好友万某登记为房屋***有人,房管部门登记资料显示:该房系邓某、万某***有。此后,房屋一直由邓某作为小卖部经营。2006年5月,万某因结婚借住该套商品房一间。2008年端午节期间,邓某的妻子与万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因此邓某要求万某夫妇搬出去。万某认为自己也是房屋产权登记***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拒绝搬出。经协商未果,无奈,邓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判令万某搬出该商品房。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商品房是属于邓某一人所有的,***有只是一种假象,因为此商品房确系邓某一人出资购买,长期以来也是由他独自经营诉争房屋。另外,万某也承认,自己未曾参与买房事宜,未为买房付出任何资金。故应当判定该商品房确系邓某一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房屋产权证件显示,万某系房屋***有人,说明万某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邓某无权要求万某搬出该商品房。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有。***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有的主体称为***有人,客体称为***有物。财产的单一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某人对某项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财产的***同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人。***有关系是指各***有人因对同一物***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权,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有人对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房屋***有人对***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有人的侵犯。

对房屋***有人的确认,和对单一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一样,适用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房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二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房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房屋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惟一依据,是存在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里的事实,既包括书证、物证,也包括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明,但首先应以书证、物证为依据。找不到书证、物证的,再寻找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证明房屋产权的书证、物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产权证。包括土地改革时发放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产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包括买卖、受赠、继承等取得房屋产权后所领取的房产证。2、其他书证、物证,包括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等。

在本案中,房管部门登记资料显示,商品房系邓某、万某***有,但是这些房产证件又是不完备的,因为房产证***有栏没有万某的登记号。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有是以代表人身份登记,这种现象在农村比较普遍。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除了要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外,还应当通过历史事件作为证明。该商品房系邓某一人出资购买,长期以来也是邓某独自经营。万某也承认,自己未曾参与买房事宜,未为买房付出任何资金。

因此,应当确认该商品房是邓某一人独自享有所有权,***有只不过是一种假象。其中证件上万某的名字,是邓某由于历史原因而加上去的,应认定其无效。但本案邓某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