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分权制衡原则是什么

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

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英语写法:checks and balances。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当前世界上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1787年,美国建国时,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一、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原则下的美国宪制架构(1)立法权归于国会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于总统

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和制,简称总统制。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现为:

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

(3)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监督和解释宪法,最高法院拥有最高裁判权。

(4)“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衡。美国是一个***和制国家,其政体是总统制***和制。"三权分立"为美国政治制度主要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立法权属于国会(the Congress),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二、三权分立下的美国州政府的宪制架构。1.两党执政美国实行两党制。最大的两个党为***和党(Republican Party)和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自19世纪50年代确立两党制后,这两个党就一直通过竞选总统而轮流执政。此外在美国还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这两个党轮流执政的地位。2.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美国还是一个联邦制度国家,即中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权力,各负其责。联邦政府由三个基本部门组成--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国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各州政府也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组成。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不能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冲突。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有外交、维持军队、处理州际关系及贸易、征税、举债、铸币等;各州政府主要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