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工程监理单位须 承担法律责任 的行为: (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法律客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