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有没有规定水电公摊

我认为不合理。 首先,并无物业法此说,只有全国人大的《物权法》以及国务院379令《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规定,小区水电费实际是由自来水公司、供电部门收取,物业公司仅是与相关部门签定了委托协议,是受委托收取。 其次,如果您所说的水电公摊费是指小区内部的公***照明设施及公***用水设施,如:路灯、景观池用水。应该根据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的具体服务标准,来确定服务内容中是否有此项的日常使用。一般情况下,前期物业费的成本测算是包含这些的。 所以,若单独的再次收取此两项费用,就可能存在着重复收费的嫌疑。 另:公***照明、二次供水的设施维护费用是有地方性差异的,可能有部门提供维修,也可能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维修的费用是由全体业主***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