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法律分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货物风险的负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货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对于交付时间,与买卖双方所约定的履行方式相关。

1、约定卖方送货的:约定卖方送货,是指由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厂区或指定地点,货物在到达买方收货地点,交由买方后,货物完成交付。此种情况下,货物的在途风险,由卖方进行承担。

2、约定买方提货的:约定买方提货,是指买方自行至卖方厂区进行提取货物,卖方在厂区将货物交由买方清点、签收后,卖方即完成货物的交付。此种情况下,货物的在途风险,由买方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