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法律主观: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