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官会去调查事实吗
民事诉讼,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除涉及国家、他人利益等法定的情形,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的,法院工作是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居中裁判,一般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轻罪重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证,仍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调查案情。当然,查明事实是法院的责任,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也就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的依据也是法律事实。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判,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当事人依法申请调查取证外,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取证,否则,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