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我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于1973年8月在北京举行,会后从中央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相继建立起环境保护机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环境的管理。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在1979年9月13日的五届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环境保护法》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在大气污染方面要求“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机动车辆、船舶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该法还规定了奖惩条例,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可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正颁布实。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当代人的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决不是权宜之计。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公害是一个战略问题。由于它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所以环境保护应该作为我们国家一项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