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的解读

水库作为防汛防旱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灌溉、供水、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是有效应对山洪治理和防治干旱灾害的重要抓手,也是保护地表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保障丘陵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1年7月1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八章四十五条,分别对水库的建设、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开发利用管理、水域与水资源保护等作了规定。本文主要围绕水库的安全运行、开发利用、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一解读。

明确监管责任 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现状目前,我省***有在册水库908座(其中大型6座,中型42座,小型860座),大多分布在丘陵山区,总库容33.85亿立方米。由于水库建设的投资来自于财政、企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同渠道,因而形成了多种水库管理模式。同时,不少水库的管理机构不健全,管护经费严重不足,特别是大量乡村集体自建的小型水库,长期以来“只使用、不维护”,有的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给水库的安全运行带来了较大隐患,安全责任难以落实。

对策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2)型水库,可以建立***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规定,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解读为了更好地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保证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条例首先规范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水库主管单位,要求水库建立管理单位,以确保每座水库都有专职管理人员,并规定了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对水库安全运行的三级责任制。此外,条例还根据不同性质的水库,对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的解决渠道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科学制定规划 规范开发利用行为

现状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对水库的无序、过度开发利用,尤其是利用水库景观盲目进行商业开发,给水库的安全运行带来了严重隐患,导致水库水质普遍下降。据初步统计,全省有376座水库的周边建有高档宾馆、别墅住宅等,从事餐饮休闲、旅游运动等商业活动,将水库资源利用至极致,使水库俨然成了“洗脚盆”,严重影响了水库综合效益的可持续发挥。

对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填库、圈圩;(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四)在大坝上种植根系发达的树木、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六)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大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目前,一些地方对水库的开发利用存在着重视眼前开发、忽视长远利益的现象,急功近利倾向严重,给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水质保护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如何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是条例的一个重点。在经过认真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试图通过规范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和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好水库的保护与利用问题,以改变当前对水库开发利用的无序现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源头治理 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现状目前,全省20%的水库为居民饮用水水源区或者备用水源区,但一些地方利用水库水域进行大面积、高密度围网养殖,大量投放饵料,加快了水体富营养化积累;更有一些地方甚至将厂矿企业规划建设在水库的上游集水区域内,造成了水库水质的下降。据水文监测分析,不少水库的水质已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普遍Ⅱ类降到现在的Ⅲ至Ⅳ,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已严重影响到部分地区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安全,破坏了库区的生态环境。

对策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水库集水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养殖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等废弃物利用设施,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解读水是生命之源。为了从源头上保护好水库水质,根据水库的特殊自然条件,条例明确了在水库集水区域内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的项目和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对利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提出了应当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放饵料,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的要求。通过这些举措,切实维护好水库生态环境,保障和提升水库水质,以保证饮用水库水源水的居民能喝上“放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