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60条对物业处罚

消防法第60条对物业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如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具体的罚款金额可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定。此外,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消防法第60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消防法第60条对物业处罚还是很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