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国家的诉讼形式或模式是

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是弹劾式。根据一些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也可以说基本上是弹劾式 。奉行“无告诉人即无审判”,在审判前一般不进行侦查或调查,没有与审判机构对应的侦查和检察机构。

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第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奴隶主违法犯罪可以不受法律惩罚,可以减免,可以不亲自参加诉讼,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等。而广大奴隶则不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处置,可以出卖、交换,可以处死。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广大奴隶不可能是刑事诉讼所要保护的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人,而只能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诉讼要惩罚和镇压的对象。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这个最基本特点,所有奴隶占有制国家都存在,无一例外 。

第二,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国家权力。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商朝和周朝的国君、天子,他们不仅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最高立法和行政机关,而且也是最高司法机关。皇帝对案件的裁决,当然也就是国家对案件作出的最高和最后的裁决。

第三,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不仅公开维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统治、剥削,同时也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适用刑罚不是根据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是根据犯罪人和受害人的社会地位高低而定,如我国古代“刑不上大夫”,也是指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第四,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一般都实行过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典型内容,如一些古籍中有关于用鹿(一种所谓神羊)触不直的记述等。

第五,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是弹劾式。根据一些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也可以说基本上是弹劾式 。奉行“无告诉人即无审判”,在审判前一般不进行侦查或调查,没有与审判机构对应的侦查和检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