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什么规定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需要执行法律的具体事项或者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制定。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它旨在将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化,以便于具体执行。此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些规定性文件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作。

行政法规制定时需遵守的程序要求:

1. 提出立法建议和起草行政法规草案;

2. 进行法规草案的论证和评估;

3. 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包括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

4. 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草案进行修改;

5. 法规草案的审议,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6. 法规草案的公布,由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综上所述,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行政法规的制定,以明确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作。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包括提出立法建议、起草草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议和公布等环节。这些程序要求确保了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