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点滴(1):美国的司法部长是个什么角
司法部长不是法官而是行政首长
司法部长是美国政府三权分立架构中行政分支的一位首长。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凭总统喜好而效力”。他(她)是联邦政府的最高执法官员。联邦检察官、联邦调查局(FBI)和美国法警局(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都隶属司法部旗下。司法部长还是总统以及其它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被视为美国政府的首席律师。
美国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等所有其他的部长,英文称呼都是Secretary,只有司法部的部长例外,英语是US Attorney General,也就是“合众国总律师”的意思。
美国早在1789年就设立了US Attorney General的职位,使其成为资格第四老的美国内阁官员。不过在一开始的近百年时间里,这个职位主要是代表美国政府在最高法院打官司或者向总统提供法律意见,更像是一位“总律师”。国会在1870年设立了“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由US Attorney General挂帅,成为名副其实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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