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程序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注销登记的申请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与此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提出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类型
在现实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工商登记,一般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这一类型。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法人制、合伙制、个体制。法人制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制、个体制指由举办者以其个人财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制的举办者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制、合伙制、个体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营非企业单位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服务活动的组织。根据这—概念的界定,民营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更不是经济组织,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以提供社会公***服务产品的公益性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目标。
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属性为公益组织范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其宗旨主要是承担责任,履行公益职能,促进公***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单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们既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相同点就是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组建成立并运作,体现了"民间"的特点。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