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打字复印店要办印刷许可证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受理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

办事指南

申办印刷企业审批程序

1、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三印”的印刷企业(包括复印、打印、影印)由我局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文广新局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由省局审批、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3、审批条件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人民币;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5)有必要的印刷设备。

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

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程序

从事“三印”的企业(包括复印、影印、打印),向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由申请人提交所需全部文件到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文广新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印刷企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

从事“三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5、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三来一补 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⑤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

⑥设备投资清单。

⑦验资报告(原件)。

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⑨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制度。

6、审批时限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