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适用中的情理问题
有个很著名的故事是有个贪官,审案时如果送礼,他就判理无可恕,情有可原。没给他送礼就判情有可原,理无可恕。中国古代是人治,俗话说砍头的知县,灭门的令尹,说明古代判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官一人的好恶。中国古代的法律有很多现在看起来荒诞不经,比如明朝家有《大诰》,除十恶不赦外,罪减一等。古代情是高于法理的,亲亲相隐是合乎礼法的,反而是告发亲人会被世人所不齿,同时还算是违法行为。比如李清照告她第二任相公,也是坐了牢的。在古代断案率高,不是政绩,反而会被认为是治理无方。古代给人打官司的被称作讼棍,属于地痞流氓那个阶层的,比现在的律师那可差远了,就是因为古代中国人的道德观里,他们属于破坏邻里和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