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判刑怎么执行

孕妇判刑的执行方式包括:

1、怀孕的妇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如果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院一般会判处缓刑,不在监狱执行刑期;

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判缓刑的条件是: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怀孕的妇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如果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院一般会判处缓刑,不在监狱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