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一、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本部分的法律规定仅为对相关内容的部分情形的摘录,所针对的是大多数情形,实践中存在诸如外国人与境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境内工作等情形的规定未在本节摘录之内。
(一)关于就业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八条第一款: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二)关于社保问题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用工期限及工资等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结合上述规定,我国目前对于外国人在境内工作的相关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且建成体系,从外国人在境内工作的准入到管理,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均已有明确规定。对比中国公民在境内正常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情形,外国人在境内工作应如何处理基本都能找到答案。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理解,企业有责任在录用外国员工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国家就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方面的管理顺利和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