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拟上市的公司,目前就规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提出问题如下

公司打算要上市了,所以上市之前也找了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事宜和律师给到得建议,律师就**公司咨询劳务派遣与上市等相关法律事宜的释疑解答汇总如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年**月**日,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受贵公司邀请,就贵公司人员所咨询的劳务派遣与上市等相关法律事宜,召开了释疑沟通会,现将涉及问题作出整理如下,供参考:解答:根据证监会颁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股票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因此,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操作实践中,公司必须提供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公司三年内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证监会及中介专业审查机构根据该社会保险机构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做出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解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理论上根据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单位若因住房公积金违反情形严重而受到行政处罚,将会构成公司上市的障碍。考虑到公积金目前的实施现状,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证监会尚未要求专业机构对公司缴存公积金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做出特别审查。解答:一般情况下公司劳动用工方面受到投诉,若公司并未因为劳动用工严重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则该投诉不会成为影响公司上市的不利因素。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解答:按照劳动法、保险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须结合实际工资情况而购买,但实践中部分单位会按照最低基数购买,从法律上讲,按最低基数购买是不合规定的。但基于实践操作,为减少将来可能存在的争议,若单位按照最低基数购买时,建议操作时宜让员工签署一份同意按最低基数购买的声明或确认文件。另外,若单位虽按最低基数购买,但未因此而受到社保机构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一般不会构成影响上市的情节。解答:证监会审查公司上市时,仅对拟上市公司的劳动用工是否存在严重违法作出审查,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目前实践中证监会审查公司上市时,未要求公司就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证明文件。解答:企业即便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亦会要求企业所在国的律师出具企业是否符合所在国法律的专业意见,而后凭律师专业意见做出上市资格的审查。律师出具专业意见时,就涉及企业劳动用工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所依据的亦是企业当地劳动管理机关所出具的书面证明。解答:2002年美国连续发生“安然”、“世界通讯”等财务欺诈事件,对国际投资市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使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为扭转信任危机,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或《SOX法案》)。其对公司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监控制度。目前,萨班斯大法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财务内控方面,而在劳动关系层面上并不是该法的关注重点。解答: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派遣工或外包服务,属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证监会在评审企业上市资格时,不会因为企业存在劳务派遣或外包服务而排斥。解答:根据企业上市规定,企业上市的确需要在资产规模,利润额、资产负债率等各项财务指标方面符合上市要求。派遣、外包服务具体能否优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应结合拟上市企业的实际财务情况及该企业与派遣、外包服务单位的具体合作情况而确定,此问题不存在直接的答案。解答:首先应明确外包服务与派遣服务的区别,企业提供外包服务时,外包服务单位与接收服务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商业合同关系或商业交易关系,外包服务单位的人员均是外包服务单位的员工,归外包服务单位自主管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在外包服务单位所在地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对于派遣服务而言,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工与派遣单位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地为派遣工购买社会保险。解答:虽然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个企业法人,但总公司与分公司均在不同营业地注册,从法律上讲,视员工是与公司或是与分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而确定社会保险何处购买,一般情况下应在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购买。解答: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均属于不同企业法人,从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企业单位,应当在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解答:目前国内企业开设的所谓办事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状态,办事处不能作为主体为办事处人员购买社保。国外企业在国内注册成立的办事处,则是合法机构,但由于法律禁止国外成立的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该办事处一般无用人权,办事处不能为其人员直接购买社会保险。实践操作中,办事处人员与外资服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而被委派到办事处工作,由外资服务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目前尚无具体法律条款用以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各自范围。解答: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该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为员工的实际用人单位。目前所存在的人员挂靠公司以购买社会保险情形,是一种不规范的做法,因为人员与挂靠公司之间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从挂靠公司防范风险角度考虑,挂靠前宜让员工签署一份声明或确认书,以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用工关系,以减少经营风险。解答:企业股权并购实际上是企业股权转让的通俗称法,企业股权转让仅仅改变的是企业的股东层面,并不改变原企业法人。企业员工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因企业股权变更而产生变化。企业进行股权收购时,若需解聘部分企业员工,一种操作方式为:收购前即要求原股东安排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方式为:收购后新股东安排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法律关系。无论何种方式,收购方股权并购时均须考虑该协商解除劳动法律关系的成本支出。解答:企业收购资产仅指企业购买资产的情形,作为资产的购买方因收购的仅仅是资产而不是企业本身,因此从法律上不需考虑出售资产的企业劳动用工关系。但实践中,若所收购的资产在出售企业中比较敏感,易引发员工情绪反应而影响收购进度,作为收购方应事先对此种局面作出考虑。解答:企业员工在集团各企业之间转移时,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在具体操作时,可考虑如下安排:其一,员工与转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及终止劳动补偿,员工再与转入单位重新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在转入单位中重新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其二,员工与转出、转入单位三方***同签署协议,由转入单位在协议中向员工确认同意延续员工在转出单位的工作年限。解答:建议员工入职时在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上事先安排文件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届时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即离职时,若需送达相关告知文件时,即可按员工在原合同中所确认的地址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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