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员会的全称被修改为
法律委员会的全称被修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于1983年6月设立。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
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对于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来说,是一种全局性的审议,是各种审议中一道关键性的关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虽然也是一种专门委员会。
但比之其他专门委员会,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乃至整个法制活动中,担负更多也更重要的责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只负责审议与其相关的法律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则统一审议所有法律案。
法律的基本内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