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后需要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如果发现逮捕错误需要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