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属地管理原则的法律依据

土地属地管理原则的法律依据由《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和国农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实行属地管理的必要性:

1、由于HSE工作的广泛性、繁重性、具体性,光靠各级领导的亲自参与和重视,远远不够,必须要把HSE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层层细分.划分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统一的细小属地,落实属地责任,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的良好局面,才能确保HSE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2、由于企业长期存在的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导致对隐患的产生过程和原因分析不深,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没有起到预防作用,使安全责任出现真空。由于HSE审核的重点更多的是放在对安全结果和资料的审核,忽略了安全过程审核,从而导致了员工对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不重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