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形态选择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1)投资者的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股东其他资产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
例如,相对而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较为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低廉;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严格的设立条件、复杂的设立程序和较高的设立费用。
(3)企业的税赋问题
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企业主和合伙人必须就其从企业盈余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应以其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税后利润的分配时,还要由各个股东分别就其分配缴纳所得税。
(4)投资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期望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无限永续的存在,而不受其股东生死去留的影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却受合伙人、企业主的个体情况影响至深,合伙人的选择也相当重要,随时可能因为个别合伙人的死亡、破产而解散。
(5)企业成员的权利和对企业的控制程序
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出资和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绝对控制权。
以寻求最大投资效益为目的者,合伙和独资企业可能是最有利的形态。这种企业的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彼此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信赖关系,企业整体具有很强的向心力,一般具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