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合同纠纷诉讼中扣船应适用什么法律

您好,扣船法律制度是我国大陆地区海事诉讼特有的法律制度,我国大陆地区《海商法》和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对于作为海事请求保全的船舶扣押,在中国大陆地区主要适用《海诉法》第三章第一、二节的规定。《海诉法》作为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第九十二至九十六条的一般规定。

《海诉法》生效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扣船和拍卖船舶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如1986年“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7年“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94年“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下称“1994年扣船规定”)及“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1994年卖船规定”)。1994年两个规定颁布的同时,就废止了前述1986年和1987年的规定。《海诉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2日下文废止了“1994年扣船规定”,但对“1994年卖船规定”还没有明文废止。因此,可以认为,“1994年卖船规定”没有完全失效,在《海诉法》没有规定时,仍可适用“1994年卖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