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牺牲了国家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崇尚的优良品格和行为。无论古今,见义勇为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见死一定要救,不管是国家还是社会,都鼓励大家能够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国家从精神到物质两个层面鼓励见义勇为,让做好事的英雄无后顾之忧,不让英雄掉泪。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励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地方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致孤家属,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帮扶。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