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1)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实施代履行必须作出书面的代履行决定。

(2)代履行决定书的内容。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均未对代履行的方式即具体实施手段作出明确规定,但其明确规定了代履行性质不是代执行,规定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也就是说,代履行应当根据代履行的内容来确定其方式,但不得采取对居民生活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也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

(3)代履行前要履行催告程序。代履行的催告时间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是在代履行3日前进行催告,而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4)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以监督第三人是否按照委托合同代为履行义务,在代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如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

(5)代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一、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代履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代履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就是说,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必须是一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金钱给付义务就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不作为义务也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一些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作为义务也难以由他人代为履行。

二是被处理人在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三是不履行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当事人逾期不执行排除妨碍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消防法》第60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三、代履行的实施主体: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代履行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委托的与公安机关及被执行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四、代履行的费用: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