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源于自然法的法律
一、出现方式不同:
1、自然法:
由自然赋予,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
2、习惯法:
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
3、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
二、特点不同:
1、自然法:
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2、习惯法:
具有行业性、地域性、非明示性、稳定性,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
3、成文法:
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扩展资料
“远古时代的法律无一例外都是习惯法,部落法时代的法均为习惯法。早期的成文法也只是习惯法的汇编,罗马的十二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和汉漠拉比法典概莫能外。
而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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