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

法律分析:土地附着物在经济形态和自然形态上都与土地密不可分,故法律上二者的产权归属也是一致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工业用地兴建设商住小区,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