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日志模板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