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案例已经送入检察院,当事人可以要求见律师吗?

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阶段。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和侦查。不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起公诉。此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该项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部门负责,即一般人所说的案件到检察院了。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经其同意其亲属为其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或依据法律规定被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的。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