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在中国法制史中的表现
具体表现:
春秋经义: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以依据的情况下,就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因此,春秋经义成为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
1,海牙国际法庭里面有一个“人类伟大法官”的展厅,里面挂有我们孔子的像。美国国会里也有孔子的像,孔子是作为“人类伟大的法学家”而被尊奉的。
2,把孔子的像放在历史名人蜡像馆或者其他有关历史文化的博物馆,和放在法院与议会中是不一样的。把孔子的像放在法院就意味着孔子是一个大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司法案件;把孔子的像放在议会就意味着孔子是一个大法学家,能够为立法活动提供法律思想。但是这些我们中国人自己都不知道。也许是因为孔子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太崇高了,是至圣先师,万世师表,使我们看不到或者说忽视了孔子的司法实践活动与法学研究活动。
3,在中国历史上,孔子确实当过鲁国大司寇,大司寇是最高司法长官,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和“一级大法官”。孔子在当大法官的过程中,公正严明,把鲁国治理得非常好。史书上记载,羊贩子“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也就是不敢再象从前那样早上去卖羊时搞假让羊多喝水,多喝水增加重量好多卖钱。由于孔子在任大司寇三年的时间中断狱公正,执法严明,那些搞假冒伪劣商品的人在鲁国没法呆下去,都离开了鲁国,如一向胡作非为的“慎溃氏逾境而徙”。
4,历史上还有很多这类孔子审理案件的故事。孔子作为一个大法官,肯定有孔子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具体来讲,孔子对法律是怎样看的呢?也就是说儒家对法律是持什么样的看法呢?大家可能都读过孔子的书,知道孔子有个很经典的说法:“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和所有的法官一样,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史记·孔子世家》所记载的孔子断案“文辞有可与人同者,弗独有也”。所以孔子办案和所有法官一样,没有什么区别,这叫“听讼犹人”,但是,后面一句话就有区别了,“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最高理想是消除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诉讼,人类社会不应有诉讼,有诉讼的社会不是一个好的社会,是一个出了问题的社会,是一个生了病的社会。这句话体现了孔子的“无讼理想”与孔子对人类社会“太和”理想的追求。
5,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文化性格既是理想主义的,同时又是现实主义的。我国古代的几大学派,墨家是极端理想主义者,法家是极端现实主义者。极端理想主义者追求很高,要实现天志,要实现兼爱,要实现一个完全的绝对的理想社会,而法家则认为我们没有理想的社会可以追求,我们生存的是一个赤裸裸的利害欲望冲突的社会,我们只能按利益欲望行事。但是,儒家的文化性格与二者都不同,我们可以把儒家的文化性格归结为“理想的现实主义”,或者“现实的理想主义”。
6,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至上”与“权利本位”,这是儒家把道德放在治国首位的思想不能接受的。儒家的根本理念是“以德治国”,是把人类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这一人类普遍道德就是我国圣贤义理之学中所体现出来的“常道”“常理”。但是,儒家并不反对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应该放的位置,法律在治理国家社会上只具有辅助道德的次要功能。所以儒家的治国之道是“德主刑辅”,是“明刑弼教”,法律只具有辅助教化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对法律还是很重视的。
7,西方文化中法律和道德是分开的,中国的法律和道德不仅不分,而且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形成所谓“伦理法”
8,案例:中国春秋末期,楚国令尹(宰相)巡查边境,碰上有人报案:丢失了一百只羊。令尹遍查四处,均无破案线索。正在焦急中,忽然来了一个人检举罪犯,找到了那一百只羊,顺利地破获了盗窃案。
令尹十分高兴,准备给检举人以奖赏。令尹询问检举人说:"你叫什么名字?"检举人恭敬地回答说:"小人叫直躬。"令尹拈牛须微笑说:"直躬,你协助本相破了此疑案,应该受到奖励,……"话没说完,直躬连连摇头说:"不不不!小人不要奖励,只求大人开恩,不要对盗窃羊子的人处罚得太重……"令尹不解地问:"为什么?"直躬嗫嚅着回答说:"因为……他是小人的……父亲。""什么?是你父亲?"令尹脸上陡地变色,指着直躬怒喝道,"你竟敢告发你的父亲,简直是忤逆不孝!"直躬分辨说:"我是在遵守国法啊!"令尹更火了,拍案喝道:"告诉你,大王最近面谕群臣说:在楚国的法令上应加上一条:凡为子不孝父母者,与为臣不忠于国君同罪。你告发父亲就是不孝,不孝也就是不忠,就是犯了国法!来呀!把这个不孝之子拖出去砍了!"直躬大呼冤枉。几个凶神般的武士跑过来,象抓小鸡似的把直躬揪出去一杀刀了。